河北省基层卫生协会会员与会费管理办法

来源:河北省基层卫生协会  | 2019-12-22 作者:河北省基层卫生协会    


河北省基层卫生协会会员与会费管理办法

 

为加强河北省基层卫生协会会员与会费管理,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,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和《河北省基层卫生协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  会员

一、河北省基层卫生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、单位会员(包括事业单位和企业)。

二、凡拥护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章程规定条件者,均可申请入会:

三、入会条件:

(一)个人会员

1、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基层卫生事业管理、医疗、疾病控制、卫生监督、妇幼保健、康复、护理、药品检验、放射、科研、教育、宣传、编辑出版等方面工作的专业人员;

2、热爱基层卫生事业的其他人士。

(二)单位会员

1、设在县(市、区)、乡(镇)、村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;

2、热心支持基层卫生事业的城市公办、民办医疗卫生单位、高等院校、科研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;

3、从事基层卫生事业相关工作的社会组织;

4、关心支持基层卫生事业发展的医药、器械等企业。

第二条  入会程序:

一、个人或单位均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。

二、申请入会须填写《河北省基层卫生协会申请表》,经河北省基层卫生协会办公会议审核批准、注册后,即成为河北省基层卫生协会会员。单位会员颁发“会员单位”铜牌,个人会员发给“会员证书”。

三、单位会员更换法定代表人须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,经河北省基层卫生协会办公会议确认后接任。

四、会员单位发生合并、撤销等情形时,应报本会备案,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。

五、县及县以上各级农村(基层)卫生协会的会员也可同时自愿申请加入本会,由本会颁发会员证,成为本会会员。

第三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

一、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的相关活动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二、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;

(三)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及时提供当地基层卫生工作动态、相关信息和意见建议;

(五)按时缴纳会费。

第四条  会员管理

一、河北省基层卫生协会办公室负责发展会员、建立会员档案、收缴会费、编印会员通讯、开展会员活动和先进会员表彰等项工作。

二、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、铜牌。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,拒不履行会员义务,视为自动退会。

三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《章程》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五条  会费管理

一、会费标准

(一)个人会员

个人会员:自2020年免交会费。

(二)单位会员

单位会员:年会费标准按类别划分为:乡镇卫生院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0元;县级医疗机构1000元;被选为理事的企业单位10000元;被选为常务理事的企业单位30000元。

二、会费收取办法

(一)本会会员须一次交清当年会费,每年缴费时间为3月底以前。

(二)个人或单位会员确因经济困难,经申请批准可酌情减免会费。

(三)会员自愿以会费形式支持本会活动者,金额不限。

三、会费的使用和管理

(一)会费主要用于开展学术交流、专业培训、公益活动、奖励先进及协会办事机构的运营等。

(二)会费收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“社会团体会费收据”。

(三)收取的会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,进行会计核算。

(四)会费收支情况按年度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,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。

(五)每年接受财务审计,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。

 

关于修订河北省基层卫生协会《会员与会费管理办法》的建议案

各位会员代表:

根据《河北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关于印发<全面推开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方案>的通知》要求,为按时完成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,现将《河北省基层卫生协会会员与会费管理办法》修订情况报告如下,请予审议。

一、修改说明

按照《全面推开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方案》提出的“以推进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政社分开、权责明确、依法自治为目标,推动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做到自愿发起、自选负责人、自筹经费、自主办会,无行政级别、无行政事业编制、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、无在职公务员兼职任职,进一步激发行业协会商会的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,切实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加强行业自律、提升服务功能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”的脱钩目标,协会组织人员对《河北省基层卫生协会会员与会费管理办法》进行了修订。

二、修改的主要条款

第四条  会员管理

二、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修改为: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、铜牌。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,拒不履行会员义务,视为自动退会。

三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《章程》,经常务理事会或其指定的办事机构核准审定,予以除名。

修改为: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《章程》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五条  会费管理

一、会费标准

(一)个人会员

个人会员:年会费标准为30元。

修改为:个人会员自2020年免交会费。

(二)单位会员

单位会员:年会费标准按类别划分为:县级医院1000元;乡镇卫生院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0元;村卫生室、社区卫生服务站50元;其他事业单位2000元。企业单位5000元,被选为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会长的企业单位会员,会费标准分别为10000元、30000元、50000元。

修改为:单位会员:年会费标准按类别划分为:乡镇卫生院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0元;县级医疗机构1000元;被选为理事的企业单位10000元;被选为常务理事的企业单位30000元。

二、会费收取办法

(四)对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单位和个人会员,视为自动退会。

修改为:因第四条会员管理二、已有此内容,所以将此条删除

以上调整考虑村卫生室、社区卫生服务站经济基础较为薄弱,所以免交会费。随着基层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,行业协会承担着越来越多的人员培训、学术交流、基层服务能力提升、公益服务、协助政府咨询调研等工作任务。会费是社会组织的基本经济来源,因此,希望企业单位能够更多的支持基层卫生和协会的发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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